緩解外貿企業困難、促進進出口平穩發展,是今年出口退稅政策的重要著力點。為更好發揮出口退稅這一普惠公平、符合國際規則政策的效用,今年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公安部、財政部等9部門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大出口退稅支持力度促進外貿平穩發展的通知》(稅總貨勞發〔2022〕36號)后,又制發了《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以下簡稱“9號公告”),精簡了報送資料和申報事項、簡化了辦稅流程和辦理方式、優化了退稅管理和提醒服務等事項。從筆者最近4個多月的實務經驗看,出口企業還需要處理好相關細節問題,以便更好地享受出口退(免)稅的便利。
及時修復納稅信用
今年4月,貿易型出口企業A企業的納稅信用等級被評為D級,導致其出口企業管理類別被調整為“四類出口企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外購出口貨物或視同自產產品的每戶供貨企業的發票,抽取一定比例發出口貨物稅收函調,進行調查。
若A企業想要調整出口企業分類管理類別,加快出口退(免)稅辦理進度,該怎么辦呢?在滿足納稅信用修復條件后,根據現行政策,A企業需要填寫《納稅信用修復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待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評定后,根據9號公告,A企業可以書面向稅務機關提出重新評定管理類別。評定完成后,企業即可在電子稅務局查詢自己的出口企業管理類別。
需要注意的是,因納稅信用修復原因重新評定的納稅人,不再受“四類出口企業自評定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評定為其他管理類別”規定限制。值得提醒的是,上述完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的要求,從今年5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說,如果A企業7月通過納稅信用修復,將其納稅信用等級修復至C級及以上,可以立即申請出口企業分類管理復評,不再受12個月的時間限制。
筆者提醒,信用資產對企業的發展十分重要。因此,企業應主動關注自身納稅信用等級、海關企業信用管理類別、外匯管理的分類管理等級等情況,同時對各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做到提前關注,實時警惕,及時修復。
收到信用保險賠款即可辦理退稅
2022年6月,B企業出口一批貨物,受國際形勢影響,其海外客戶無法償付貨款,中國信用保險公司就該情況進行了理賠。出口退稅新政實施前,B公司無法享受該筆出口貨物視同收匯的政策。
根據稅總貨勞發〔2022〕36號文件,出口信用保險賠款與出口退稅政策有了更好的銜接。該文件規定,企業申報退稅的出口業務,因無法收匯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險賠款的,將出口信用保險賠款視為收匯,予以辦理出口退稅。也就是說,B企業收到中國信用保險公司的賠款后,可以視同企業已收匯,并及時辦理出口退稅。
結合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正常申報出口退(免)稅時,無須報送收匯材料,留存舉證材料備查即可。程序上,B企業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時,應填寫并留存《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相關出口信用保險合同、保險理賠單據、賠款入賬流水等資料備查,即可視同收匯,辦理出口退稅。
積極配合退稅實地核查
C企業是一家外貿型出口企業,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時,適用了實地核查“容缺辦理”政策,涉及退(免)稅款60萬元。一個月后,企業又申報了一筆出口退(免)稅業務,涉及退(免)稅款80萬元。
根據9號公告,符合出口退(免)稅實地核查“容缺辦理”情況的納稅人,應按照“容缺辦理”的原則辦理退(免)稅:在該納稅人累計申報的應退(免)稅額超過限額后,超過限額的部分,需待實地核查通過后再行辦理退(免)稅。其中,外貿企業(含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自營出口業務)的累計申報應退(免)稅額限額為100萬元;生產企業(含生產企業委托代辦退稅業務)的累計申報應退(免)稅額限額為200萬元;代辦退稅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累計申報應退(免)稅額限額為100萬元。
因此,C企業可在超出申報限額前,及時聯系或配合主管稅務機關,配合開展出口退(免)稅實地核查。待實地核查通過后,C企業不再受累計申報應退(免)稅限額的限制。
實地核查“容缺辦理”措施,大大加快了出口企業的出口退(免)稅辦理進度。但筆者提醒,出口企業應準確掌握自身申報出口退稅額情況,及時配合稅務機關開展后續核查工作,以免影響出口退免稅業務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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