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筆者在工作中遇到一個案例,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的納稅人,疊加享受增值稅減征優惠時,無法準確計算應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筆者調研后發現,這并非個例。在實踐中,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銷售二手車、個人出租住房、住房租賃公司向個人出租住房等情形下,納稅人都可能涉及簡易計稅后再減征的問題,需要相關納稅人關注。
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M企業是二手車經銷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2年8月,該企業有兩筆業務:一是銷售1臺已使用未抵扣過進項稅額的機器設備,銷售額為41.2萬元;二是銷售20輛公司收購的舊車,總銷售額為200萬元。這兩種業務都可以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且均有減征優惠。M企業財務人員計算當月應繳納的增值稅(41.2+200)÷(1+3%)×0.5%=1.17(萬元)。
M企業財務人員的計算方法有誤。兩筆不同的銷售業務,適用的征收率和減征優惠有所不同。其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3%征收率,減按2%計算。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等文件規定,對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實行簡易征收再減征。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具體計算公式為: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
按照上述政策規定,M企業銷售已使用未抵扣過進項稅額的機器設備,需要繳納增值稅41.2÷(1+3%)×2%=0.8(萬元)。
筆者提醒,納稅人適用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優惠,需要關注兩個要點:一是注意簡易計稅減征的計算方法,在含稅銷售額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時,適用的是法定的3%的征收率,即用含稅價格除以(1+3%),在具體計算應納稅額時,適用的是優惠后的2%的征收率;二是注意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固定資產,必須是自己使用過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如果是可以抵扣或已經抵扣過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不能適用該簡易計稅方法。
銷售二手車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7號)規定,2020年5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由原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改為減按0.5%征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以下簡稱“9號公告”)進一步明確,納稅人減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并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0.5%)。接上例,按照上述政策規定,M企業銷售二手車的業務,應繳納增值稅200÷(1+0.5%)×0.5%=1(萬元)。
筆者提醒,納稅人需要把握的政策要點是,簡易計稅減征的計算方法出現了變化。9號公告第一條第一款明確,本公告發布后出臺新的增值稅征收率變動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計算銷售額。也就是說,含稅銷售額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以及計算應納稅額時,均按優惠后的0.5%的征收率。
個人出租住房
除M企業涉及的這兩項業務,實務中,個人出租住房,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也可以享受簡易計稅再減征優惠,具體計算方法也有所不同。其中,個人出租住房,適用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九項明確,自2016年5月1日起,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三十五條明確,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舉例來說,如果張女士出租了位于廣州市的兩套住房,2022年1月共收取第一季度租金5.25萬元,她需要繳納增值稅5.25÷(1+5%)×1.5%=0.075(萬元)。同時,根據現行政策,張女士收取的租金滿足免征增值稅條件,可全額免征。需要說明的是,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只有出租的標的為住房時,才能享受簡易計稅再減征優惠,出租其他類型的不動產,不能享受該優惠。
住房租賃公司向個人出租住房
個人出租住房增值稅減征優惠出臺后,國家又針對住房租賃企業出臺了增值稅簡易計稅再減征的優惠政策,旨在進一步促進房屋租賃市場發展。《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明確,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
根據9號公告明確的計算方法,自2020年5月1日后,銷售額的計算需要依照二手車銷售的原理來計算,即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減按的征收率)。舉例來說,N企業系已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的住房租賃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向個人出租住房的業務。2022年8月,N企業取得租金406萬元,N企業如果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則增值稅應納稅額406÷(1+1.5%)×1.5%=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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