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5號,以下簡稱15號公告)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臺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等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6號,以下簡稱6號公告)明確了有關征管事項。實務中,需明確新政執行期限、分清新政適用主體、關注新政實施要點、把握發票開具要求、做好新政納稅申報,充分享受新政紅利。
一、明確新政執行期限
15號公告規定,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執行期限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此期間,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同時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2年3月31日。即2022年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優惠政策分為兩段,一是1月1日至3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二是4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
二、分清新政適用主體
新政適用主體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應稅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會計核算不健全的增值稅納稅人。現行政策規定,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對新政適用主體的把握,主要考慮以下三個方面,一是不區分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的,均可適用政策;二是對于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二手車經銷等適用減征政策的業務,因減征前的征收率為3%,納稅人可根據15號公告規定適用免稅政策,也可以仍適用原減征政策;三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適用3%征收率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能適用新政。即只要是一般納稅人,不會因實際適用3%征收率而符合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主體條件。
此外,還需要關注一項特殊業務,即勞務派遣服務。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若選擇差額納稅,適用5%的征收率,不得適用15號公告;若未選擇差額納稅,適用3%征收率,可按規定適用15號公告的增值稅免征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符合15號公告規定免征增值稅的納稅人,如果同時是消費稅納稅人,其消費稅并不享受免征政策。如金銀首飾零售經營納稅人,其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金銀首飾零售業務取得的銷售收入,可以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免征優惠,但金銀首飾應繳納的消費稅需按規定申報繳納,并不因其在此期間享受增值稅免征政策而免除其消費稅納稅義務。
三、關注新政實施要點
(一)與起征點稅收優惠政策的銜接
15號公告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可以疊加現有的起征點等增值稅普惠性稅收優惠政策,除少數適用5%征收率的業務外,免稅政策幾乎覆蓋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實務中需關注其與現行政策的銜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優先適用起征點稅收優惠政策,即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可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規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
若銷售額超過上述規定標準,即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的,則適用新出臺的15號公告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此時,需關注小規模納稅人取得的應稅銷售收入是否均適用3%征收率,如果全部應稅銷售收入均適用3%征收率,可以全部享受免稅政策;如果小規模納稅人取得的應稅銷售收入含有5%征收率,且不符合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免稅政策口徑,則3%征收率部分可以享受免稅,5%征收率部分則需要按照現行政策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部分放棄免稅的處理
鑒于小規模納稅人不涉及進項稅額抵扣問題,故納稅人可以根據其實際經營情況及下游企業抵扣要求,對取得的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部分享受免稅政策,部分放棄免稅優惠。納稅人放棄免稅的,無需提供書面聲明材料,在開具3%等征收率發票時,系統會記錄納稅人未開具免稅發票的原因。需要注意的是,自2022年4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已執行到期,在此之后,納稅人開展相關業務的征收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規定執行,即適用征收率恢復為3%。
(三)暫停預繳政策的把握
15號公告不僅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臺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還同時規定,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此項政策僅針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適用3%預征率的應稅行為對應預繳增值稅項目,才暫停預繳增值稅。具體包括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預收款、跨區域提供建筑服務預繳增值稅等情形。
例1:某建筑業小規模納稅人,按季度申報增值稅,2022年二季度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80萬元。由于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3%預征率,根據15號公告規定,無需就該筆預收款預繳增值稅。如該企業在外地(機構所在地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外)開展建筑施工業務,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也無需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
需要注意的是,暫停預繳政策與免稅政策要求相同,均不可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雖然適用3%的預征率,但若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則不適用15號公告規定的暫停預繳增值稅政策。再如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建筑業一般納稅人,雖然適用3%的征收率和預征率,但不得適用15號公告規定的優惠政策。
此外,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不動產、出租不動產等適用5%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也不得適用15號公告規定,而應按規定預繳增值稅,具體包括異地預繳和預收款預繳等情形。如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取得預收款,適用5%征收率,不適用15號公告的規定,需按規定預繳增值稅。再如,小規模納稅人出租的不動產不在其機構所在地的,應按規定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也不得享受暫免預繳政策。
四、把握發票開具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如按15號公告規定享受免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6號公告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的,應按規定開具免稅普通發票。需要特別關注的是,稅率欄次應標注“免稅”,而不要填寫3%、1%、0等。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應稅銷售收入,按照15號公告規定免征增值稅的,若納稅人放棄免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根據6號公告規定,應開具征收率為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再開具1%征收率的專用發票。注意此項發票開具要求需結合15號公告的執行期限理解,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判斷發票開具的征收率。而不能理解為,開具日期在2022年4月1日之后就不能開具1%征收率的發票。對于納稅義務發生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6號公告明確,應按照對應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應按照對應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即對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業務,在4月1日以后因開票有誤等原因需要重新開具的,仍應按納稅義務發生時適用的征收率開具發票。
例2:某建筑業小規模納稅人,2021年12月提供建筑服務取得應稅收入50萬元,按規定減按1%繳納稅款并開具1%征收率發票,但因發票備注欄建筑項目名稱不規范,發包方于2022年4月10日要求其重新開具發票。該公司應當按照1%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后,再按照1%征收率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按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自行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就其所開具發票對應的應稅行為繳納增值稅。符合15號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若當期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繳納稅款,申請退稅的前提條件是追回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此外,為了便利納稅人開具使用增值稅發票,有效降低納稅人負擔,已經使用金稅盤、稅控盤等稅控專用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專用設備開具發票;也可以向稅務機關免費換領稅務UKey開具發票。
五、做好新政納稅申報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增值稅減征、免征政策的,不需要辦理備案。納稅人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規定填寫申報表相應減免稅欄次即可享受。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在納稅申報時需關注與起征點稅收優惠等現行政策的銜接。6號公告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或者“未達起征點銷售額”相關欄次;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的全部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其他免稅銷售額”欄次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對應欄次。需要注意的是,僅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或未達起征點的小規模納稅人無需填報《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
例3:某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2022年二季度提供住宿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不含增值稅,下同)為41萬元。由于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適用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免稅政策。該納稅人為小微企業,一季度銷售收入為39萬元。
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無需選擇減免性質代碼,直接將41萬元的免稅銷售額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10欄“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即可。
如納稅人是個體工商戶或其他個人未達起征點,其免稅銷售額填寫在第11欄“未達起征點銷售額”。
承上例,該納稅人二季度取得住宿服務收入62萬元,其他條件不變,則應適用15號公告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將全部銷售收入62萬元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12欄“其他免稅銷售額”欄次,同時需在《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選擇減免項目“小規模納稅人3%征收率銷售額免征增值稅”對應的減免性質代碼“01045308”,填寫對應免稅銷售額6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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