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伴隨著國家一系列稅費政策的鼎力支持,餐飲企業全力以“復”,城市往日的“煙火氣”逐漸回歸。最近一段時間,筆者發現,一些住宿和餐飲業納稅人,在享受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過程中,存在少計銷項稅額,留抵稅額不實的風險。下面,筆者結合實際案例,具體分析住宿和餐飲業企業面臨的涉稅風險,并給出完善增值稅管理的建議,幫助住宿和餐飲業企業更準確地用好優惠,全力復工復產。
典型案例
甲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成立于2016年10月,是一家綜合性酒店。甲公司現有從業人數260人,納稅信用等級為B級,2021年增值稅銷售額為8600萬元(不含增值稅,下同),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的期末留抵稅額為33.13萬元。2022年3月7日,甲公司提交2022年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按規定享受生活服務業加計抵減15%的優惠。自成立以來,甲公司未發生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留抵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且未享受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申請退稅期間的進項構成比例為89.28%。
2021年7月—2022年6月,甲公司增值稅銷售額合計8000萬元,其中提供住宿服務4600萬元,餐飲服務1500萬元,租賃服務1000萬元,會展服務500萬元,銷售卷煙、旅游紀念品等400萬元。甲公司發生的住宿和餐飲業等特定行業的銷售額占比超過50%,屬于特定行業納稅人,可以享受增值稅全額留抵退稅政策。
2022年6月,甲公司發生如下業務:提供住宿、餐飲、會議服務等確認銷售額226.3萬元;銷售卷煙等貨物確認銷售額20萬元;提供不動產租賃服務確認銷售額10萬元(選擇適用簡易計稅辦法)。6月,甲公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26份,發票注明的進項稅額為38萬元。7月納稅申報期,甲公司增值稅申報情況如下:上期留抵稅額105.17萬元,申報銷項稅額226.3×6%+20×13%=16.18(萬元);申報抵扣進項稅額38萬元;期末留抵稅額38+105.17-16.18=126.99(萬元)。
簡易計稅銷售額10萬元對應的應納稅額10×5%=0.5(萬元);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為38×15%=5.7(萬元),因當月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為0,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不能從加計抵減額中抵減,故甲公司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5.7萬元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自查分析
為準確適用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避免相關涉稅風險,甲公司對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范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以下簡稱“21號公告”)等相關政策規定,在7月申報期結束前開展一次全面自查。通過自查,甲公司發現自身的銷項稅額管理存在較多問題:
一是未足額申報未開票收入。經營中,部分消費者未就住宿、餐飲服務索取發票,甲公司僅申報了部分未開票收入。經自查,甲公司少申報住宿、餐飲未開票收入涉及銷項稅額18萬元。
二是對外出租不動產計稅方法適用錯誤。企業自查發現,對外出租的不動產是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根據《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印發)規定,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而甲公司按照簡易計稅方法,適用5%的征收率申報,少申報銷項稅額10×9%=0.9(萬元),應補提0.9萬元銷項稅額;多申報一筆簡易計稅應納稅額10×5%=0.5(萬元),應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第24欄“應納稅額合計”中扣減,當期該欄次填報數據應為0。
三是在對外出租不動產等業務中,未按規定申報轉售給承租商戶的水、電銷售額。根據現行政策,甲公司應將提供給承租商戶使用的水、電,分別按9%、13%的稅率,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經自查,共少計提銷項稅額1.57萬元。
四是未按規定申報貨物銷售收入。經自查,甲公司將外購的煙酒等計入餐飲服務銷售額。但按照規定,這類外購并未進行后續加工、直接對外銷售的酒水等,應按銷售貨物適用13%的稅率計提銷項稅額。該項業務少申報銷項稅額15.2萬元。
五是未按規定申報廣告位租賃銷售額。甲公司酒店的建筑物外墻及電梯廣告位對外租賃,現行政策規定,應按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因該項不動產取得時間在2016年5月1日后,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按照9%的稅率計稅。經自查,該項業務少計提銷項稅額2.7萬元。
綜上,甲公司應補提銷項稅額18+0.9+1.57+15.2+2.7=38.37(萬元)。2022年6月稅款所屬期,甲公司的銷項稅額應為16.18+38.37=54.55(萬元),期末留抵稅額應為105.17+38-54.55=88.62(萬元)。
甲公司2022年6月底的期末留抵稅額為88.62萬元,2019年3月屬期期末留抵稅額為33.13萬元。根據21號公告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的規定,甲公司的增量留抵稅額為88.62-33.13=55.49(萬元),存量留抵稅額為33.13萬元。
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甲公司可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55.49×89.28%×100%=49.54(萬元);同時可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33.13×89.28%×100%=29.58(萬元),即甲公司可在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申請留抵退稅49.54+29.58=79.12(萬元)。
此時,甲公司應按稅務機關核準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借記“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791200,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791200;實際收到留抵退稅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791200,貸記“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791200。甲公司取得退稅款后,應及時將6月稅款所屬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調減為9.5萬元(88.62-79.12),并于8月份申報時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填報791200。
稅務建議
留抵稅額,是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的部分。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申報是否準確,直接關系到企業能否合規退還留抵稅額。當前,國家稅務總局在快速退還企業留抵稅額的同時,還嚴厲打擊騙取留抵退稅違法行為。住宿和餐飲業納稅人除需規避甲公司上述問題外,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在增值稅銷項稅額管理方面,應準確核算住宿和餐飲服務的銷售額,并按規定如實開具發票。現行政策明確,購進餐飲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筆者提醒住宿和餐飲業納稅人,切勿因客戶取得餐飲服務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而將提供的餐飲服務開具為住宿服務、會議展覽服務等發票,產生混淆不同稅目銷售額、購銷不匹配等涉稅風險。
在增值稅進項稅額管理方面,住宿和餐飲業企業需要關注加計抵減額不能申請留抵退稅。從增值稅抵扣的形成機制來看,加計抵減額直接用于抵減當期應納稅額,并非一般意義上憑票抵扣或計算抵扣的進項稅額。因此,加計抵減額不參與進項稅額的計算,也不會形成留抵稅額,故不能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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